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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队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队协作项目(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和大宗材料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队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划分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的策划、招标、评标、定标、合同起草、评审、谈判、签订合同、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大队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展规划与经营管理科、监察审计科、安全环保部、财务科和纪委等)负责对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约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及二级经营单位(不包含股份制公司)。
第二章 内部采购管理
第四条 内部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及其职责
二级经营单位经营部(也可指定其他部门)为二级经营单位实施的内部采购工作的牵头单位;发展规划与经营管理科为大队实施的内部采购工作的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的职责:负责内部采购组织工作。
第五条 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策划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范围、技术、工期及质量要求,策划项目协作任务或大宗材料的采购的范围,编制协作项目或大宗商品采购策划方案。
第六条 内部采购方式
根据项目类别和金额大小将内部采购方式分为:询价、比选、邀标等三类方式。
询价,通过市场询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或商品)进行采购。
比选,由多个潜在的协作单位(或供货商)提供书面报价,从中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或商品)进行采购。
邀标,向潜在的协作单位(或供货商)发出邀请招标通知和招标文件,对多个受邀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内部采购方式的分类标准见《内部采购方式分类表》。
按附表《内部采购计划审批表》进行审批。
内部采购方式分类表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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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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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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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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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材料(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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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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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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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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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用材料(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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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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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金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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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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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查(察)类、报告编制类项目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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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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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金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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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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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类项目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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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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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金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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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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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遥感、物探、化探、样品测试、技术外委等专业性较强,无法选择三家单位进行招标的,在确保资质和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协作单位或供货商。
2、通过比选、邀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单位参与竞标。
3、特重紧急项目,对工期、质量等有特殊要求,无法按表中分类的采购方式开展工作的,由牵头单位汇同大队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直接确定采购方式,选择协作单位或供货商,报大队党委审批。
4、对于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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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标部门
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的参与单位及评标部门见《参与单位评标部门一览表》。
参与单位评标部门一览表
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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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及评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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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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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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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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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发展规划与经营管理科、监察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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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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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发展规划与经营管理科、监察审计科、安全环保部、财务科、大队主(分)管领导、纪委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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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协作队伍或供货商考察
经招标、评标确定拟中标的协作单位或供货商后,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察组对拟参与本项目协作队伍或供货商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作队伍或供货商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人员资格证书等内容。
第九条 协作或采购合同文件
协作合同文件中必须按照内部采购的要求,明确施工范围、工作内容、技术规范要求、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总价等;采购合同文件中必须按照内部采购的要求,明确采购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单价、合同总价等,并按相关行业合同条款格式及要求,合法、完整、清晰地签订本项目协作或大宗材料采购合同。
第三章 内部采购过程控制
第十条 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过程管理和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对协作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实施全过程管理,大队职能部门对协作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实施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对大队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检查、抽查,发现协作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改正,甚至否决该内部采购,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改正,甚至重新进行内部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过程的检查监督
以询价方式确定协作单位或供货商的,检查监督管理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以比选、邀标方式确定协作单位或供货商的,检查监督管理责任由大队监察审计科负责。
防止内部采购项目相关人员在开展内部采购时关联交易、牟取私利、优亲厚友。禁止本单位内部采购项目相关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利益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大宗物资采购、矿业权交易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部负责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实施
一、项目部对协作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实施承担管理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认真细致地组织和指导施工队伍精心施工,组织验收,履行合同责任,确保项目质量与工期达到合同要求。
二、项目部按合同要求及时为施工队伍或供货商办理计量结算,结算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要求,对其完成的合格工程或采购合格材料进行准确计量,不应产生超结与欠结。对协作合同或材料采购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完善资料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对协作合同或材料采购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超过合同金额10%的,完善资料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还需报大队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项目部必须将协作队伍或供货商的结算资料报实施项目的牵头单位备案。
四、大队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可以对各个协作合同的执行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检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影响整体项目进度的协作项目和材料采购提出处理意见,严重时将要求项目经理部清退不合格的施工队伍或供货商,项目经理部必须无条件执行大队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协作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不执行要求的处罚
项目部在协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接受或不配合大队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检查,不执行大队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处理意见,或不按本办法要求上报相关备案资料的情况,大队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先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整改无效时停止对项目部的结算。
第十四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
项目部必须按照地方政府关于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未按要求办理的协作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办理进度款结算。
办理结算前,协作单位对民工工资发放应由项目部牵头,项目实施单位及大队职能部门参与现场造表发放,由领款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按手印作为结算依据。由我队代协作单位发放民工资的,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
项目部在对协作队伍办理结算时,扣除一定数额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经项目部确认协作队伍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后,在三个月内全额无息返还所扣留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明确不涉及民工工资的,在办理结算时可不扣除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内部采购资料由牵头单位保存,资料目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询价项目:
1、内部采购计划审批表
2、询价记录
二、比选项目:
1、内部采购计划审批表
2、报价资料
3、签署的协作或采购合同文件。
三、邀标项目:
1、内部采购计划审批表
2、招、投标资料。
3、评标资料
4、签署的协作或采购合同文件。
5、协作项目或材料采购结算书(表)。
重大项目的内部采购资料,由牵头单位汇总整理成册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经营管理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生效。
附表:内部采购计划审批表